学校政策
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强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3]7号)、《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特制定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国家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国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赵伯秋     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校长

副组长:赵春艳     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副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牡丹江医药技工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各班级落实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组织做好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人管理,加强资助工作衔接。详见《技工院校国家资助管理工作衔接一览表》(附件1)。

第三章  资助资格认定

一、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认定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5%比例确定,资助对象要兼顾农村和城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资格认定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中城市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人数的10%比例确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6、烈士子女;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 1 至第6 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

2.困难。将第 7 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

3.一般困难。将第 8 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 5 -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技工院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通过印制招生简章、宣传资料、主题班会、家长会、微信平台等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务必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做到不遗漏一人,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留存过程性资料备查。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时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家庭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相关佐证资料,填写《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第 1 至 6 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 7 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 8 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技工院校提出申请,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技工院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三)资格认定。

我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在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提供的佐证材料时,可参考以下因素: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户登记卡或帮扶记录簿等材料复印件(体现帮扶单位公章);体现毕业生为脱贫家庭成员的户口复印件;

2)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政府扶贫办出具的、明确体现“申请人家庭在毕业学年内属于脱贫户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注:以上两项所列材料只具备其一即可。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1)《特困供养证》复印件或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需体现“申请人确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供养待遇发放银行明细账单或存折复印件(能够体现申请人学期内的救助款发放记录)。

3、低保家庭

1)《低保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毕业生可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所在家庭确为申请助学金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低保补助金记录,提供申请助学金前三个月低保补助金发放记录的银行交易明细账单或存折复印件,体现姓名面和记录页;

3)需提供户口本首页、低保人姓名页与申请人页。

4、孤儿

申请人的《孤儿证》复印件。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学生及家庭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类型之一即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无法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需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技工院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3)需提供户口首页、残疾家庭成员页与申请人页。

6、烈士子女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1)需提供户口本首页、低收入家庭成员页与申请人页;

2)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所在家庭确为申请助学金年度内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必须提供重大自然灾害受灾证明、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伤害证明、重大疾病病例等,同时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技工院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四)结果公示。

各技工院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并留存公示照片备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技工院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技工院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需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结果公示截图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报由市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保存,毕业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必须留存三年以上。

(六)抽查核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技工院校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核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报流程

三、资助申请受理时间  

免学费和助学金统一按学期申报,各技工院校分春、秋两季提交《牡丹江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牡丹江市技工院校助学金统计表》报送牡丹江市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春季申报时间:3月--7月;

秋季申报时间:9月---次年1月;

超出指定时间不可以补报。

  四、受助资格申报

1、申报流程

(1)信息采集

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2)---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班主任核实本班学生信息

(2)信息申报与审核

班级初审---学校资格审查(学生科汇总并进行学籍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3)受助学生公示

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公示五日---无异议后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资助学生名单录入系统---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工作要求

(1)各班级要切实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要求学生提供经市(县)、区、街道(乡、镇)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证明,经学校初审后确定资助人数和申报资金额度。免学费对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2)符合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单以及发放金额要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等在校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再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凡发生学籍异动(转学、退学、休学、留级等情形)的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金额也应单列予以公示。

(3)各班级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依照资助标准确定资助金额,并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做好资格申报、资格申报审核工作。凡出现学籍异动(退学、休学、转学等情形)的学生,按其实际在校学习月份计算国家助学金(每学期按5个月计);留级的学生,留级当学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五、资助统计及审核

资助管理办公室受理班级提供的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申报材料,并进行学籍审查,重点审查学生学籍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重复登记等情况。根据学籍审核通过的名单,到班级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属全日制学生,是否符合受助资格,受助学生人数及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复核完成后将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助资金发放

六、发放流程:

市财政下拨当期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资金---市人社局发送资金到账通知---学校复核在校受助学生信息---学校学生处汇总发生变动的受助学生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实际发生额度下达拨款通知---学校预先报送财务收款凭证---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到学校账户或学生资助卡。

七、发放方式:

1、国家助学金:公办技工院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打入发卡银行,再由发卡银行负责打入学生社保卡中。

2、免学费补助:财政拨付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打入学校账户。

3、发放工作要求:

(1)认真复核。要及时做好技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流失学生申报工作。发放前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复核工作。学校应将申报受助学生名单发还班级再次核对,学生科汇总申报期间已发生变动(流失、资助信息变更)受助学生信息,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主管部门。

(2)开好凭证。发放前,应按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本校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资金额度,预先开好财务收款凭证(凭证上需提供收款学校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并报主管部门。

(3)严格管“卡”。发放过程中,必须由受助学生本人签收。因户籍信息有误、资助卡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打卡的学生,由班级统一联系发卡银行更正信息或补办卡,并按规定做好中职卡挂失或补换卡的信息变更上报备案工作。

(4)规范发放。各班级要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并对资金实行转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拨国家助学金。技工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发放资金,不得代领代签,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抵顶学生学费、书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八、工作机制

坚持常态化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有效防范利用注册虚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套取、骗取国家助学资金。

  九、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对象每月变动报备制度。各校应按月上报异动学生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注销中途离校或退学学生的学籍,每月30日前要做好助学金、免学费“月发放名单申报”工作(逾期系统自动锁定数据),并将《牡丹江市技工院校资助对象月变动备案表》(附件3)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十、定期督查

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春、秋学期检查制度,采取主管部门集中检查(抽查)和学校自查方式进行。

1、学校自查。每学期末,各技工院校要主动开展国家资助管理和发放的自查工作,主要检查学籍注册、受助学生原始出勤登记、资助金原始签领登记、资助对象月变动申报表、国家资助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填报《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结余情况统计表》和《技工院校免学费资助发放与结余情况统计表》(附件4、5)。

2、集中检查(抽查)。为保证国家资助安全准确发放,市人社局成立检查组分学期定期核查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一是通过听取学校自查汇报;二是检查学校落实国家资助规定的具体制度的建立、执行、完善情况;三是核实受助学生的在校学习情况。抽验当日学校出勤学生数(对不在一个校区但同城的分教学点必须检查;不在同城的,要求学校立即上报自查数字并核实)。出勤人数、受助人数、入学收费凭证进行比对查出不一致的原因。四是调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报名单、资格认定凭证、资金发放签收登记和财务收支台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考核评估

1、各班级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籍注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管理情况纳入我市技工院校年度考核内容。

2、各班级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设立国家助学资金发放投诉举报电话

设立牡丹江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资金发放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人社局:0453-6172712

附件

1、技工院校国家资助管理工作衔接一览表

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技工院校资助对象月变动备案表

4、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结余自查统计表

5、技工院校免学费资助发放与结余自查统计表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9、自愿放弃学生受助资格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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